关于印发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5-1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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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2023年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构建“政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扶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民营和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展能力,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针对后疫情时期小微企业运营特点,为持续提升我市获得信贷指标,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体系,引导小微企业用好普惠金融工具,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积极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少违约失信行为,促进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权责明确,公开透明

明确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权责关系,加强政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三、试点内容

(一)参与主体

1.政府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三亚市中支、三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

2.金融机构。设立在海南省内,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提供担保保障的担保机构。

3.小微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小微企业。

(二)资金来源

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的政策目标为导向,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支出。

(三)试点时间

本年度试点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四)贷款发放

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仅限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转借他人;期限应在2年以下,可向小微企业发放,也可向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小微企业主”)发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本试点方案支持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由市科工信局确认其资质。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1.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

(1)信用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2)类信用贷款。类信用贷款包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3种贷款产品。

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知识产权作质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其他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②农地抵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农地抵押贷款;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其他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③单证质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单证质押贷款;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应收账款、存单、订单、仓单、存货、保单等作质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其他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2.担保贷款

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保障;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提供增信措施;担保机构承保时除担保费外不得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贷款要求

1.参与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发放的银行机构应与市金融发展局签订两方合作协议,参与担保贷款发放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与市金融发展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2.为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提高获贷满意度,申请本试点方案下贷款产品的小微企业应提前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签署授权书,自行选择贷款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

3.银行机构设定的贷款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担保机构设定的担保费率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的认定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单家企业本试点方案下的新发放贷款和未结清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贷款笔数相加不得超过3笔;(2)贷款金额相加不得超过500万元;(3)单笔贷款不得拆分报送市金融发展局备案。贷款金额和笔数的认定均以借据为准。

(六)担保费补贴

1.本试点方案为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费补贴,期限最长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补贴)。

2.将年化担保费率2.0%确定为标准补贴费率。担保贷款的年化担保费率超过标准补贴费率时,按标准补贴费率补贴担保费;担保贷款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标准补贴费率时,按实际担保费率补贴担保费。

3.担保费补贴,由市金融发展局直接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不足部分,由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自行负担。

(七)贷款贴息

1.本试点方案为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提供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发放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2.贷款贴息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正常还本付息满一个季度或按期(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时即达到贴息条件,此时由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授权放贷银行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申请贴息。放贷银行机构应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贷款贴息申请材料。

3.鼓励我市有关部门为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出台配套贴息政策。获贷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除享受本试点方案下的贴息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应配套贴息外,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贴息金额不得超过利息金额。

(八)贷款叫停

1.单一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该银行机构应暂停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发放并报送市金融发展局备案;当该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降至5%以下时,由市金融发展局确定是否恢复其贷款发放。单一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以银保监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2.单一银行机构本试点方案下的不良贷款笔数达到4笔以上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400万元以上时,由市金融发展局对该银行机构提出预警。单一银行机构本试点方案下的不良贷款笔数达到8笔以上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800万元以上,暂停该银行机构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发放,由市金融发展局下发暂停通知并指导该银行机构进行清收;当该银行机构本试点方案下的不良贷款笔数降至3笔以下且不良贷款余额低于400万元时,由市金融发展局确定是否恢复其贷款发放。

3.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以上时暂停业务办理,由市金融发展局下发暂停通知;其后,由市金融发展局对专项资金剩余额度、试点风险研究评估后再明确是否恢复业务办理或调整政策。

四、风险分担与追偿

市金融发展局应当逐笔办理风险分担,办理顺序按以下规则确定:(1)贷款本金逾期日期在前的优先办理;(2)贷款本金逾期日期相同的,贷款日期在前的优先办理;(3)贷款本金逾期日期和贷款日期均相同的,贷款利率低的优先办理;(4)贷款本金逾期日期、贷款日期和贷款利率均相同的,贷款金额低的优先办理。(5)贷款本金逾期日期、贷款日期、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均相同的,贷款备案在前的优先办理。

(一)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即可启动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时,银行机构应按笔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风险分担的规则如下:

1.风险补偿率。风险补偿率=单家银行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总金额/单家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总金额×100%。风险补偿率计算到单家银行,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发布。

2.80%补偿。当放贷银行风险补偿率不超过3%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由专项资金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80%。

3.0%补偿。当放贷银行风险补偿率超过3%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专项资金不再补偿银行机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

4.责任转换。当放贷银行风险补偿率降至3%以下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对银行机构转为执行80%补偿规则。

5.追偿。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由银行机构负责追偿;如无法追回且发生风险分担的,贷款损失由银行机构负责追偿,市金融发展局有权参与并应当配合。追偿挽回的贷款损失,扣除追偿合理费用后,由专项资金、银行机构按风险分担的比例优先分配贷款本金损失;分配后如有余额,归银行机构所有。

(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即可启动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时,担保机构应按笔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风险分担的规则如下:

1.30%补偿。当获贷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时,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先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80%,再由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30%,即专项资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照30%、20%、50%的比例分担风险。

2.25%补偿。当获贷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时,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先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75%,再由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25%,即专项资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照25%、25%、50%的比例分担风险。

3.追偿。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由银行机构负责追偿;如无法追回且发生风险分担的,贷款损失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追偿,市金融发展局有权参与并应当配合。追偿挽回的贷款损失,扣除追偿合理费用后,由专项资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的比例优先分配贷款本金损失;分配后如有余额,启动二次分配,二次分配时追偿机构优先。

五、操作流程

(一)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分为风险补偿资金和配套资金两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初始金额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设立;在放大倍数不超过10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根据本试点方案下的贷款余额逐步追加至5000万。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本试点方案下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入年度政府公共预留部分预算,待实际发生风险补偿时由市金融发展局申请使用。配套资金用于本试点方案下的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等,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编入部门预算,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管理使用。

(二)业务备案

银行机构贷款合同条款、担保机构委托担保合同条款应提前报送市金融发展局备案。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将符合本试点方案的新发放贷款报送市金融发展局备案,未经备案的贷款不得享受本试点方案政策优惠。

(三)贷款申请

需要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自行选择合作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四)贷款审批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规则、风险偏好、审批程序自行决定并进行审批,办理贷款发放、担保业务。

(五)贷款建档

银行机构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发放的担保贷款,均需建立单独台账,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按月向市金融发展局报送报表。

(六)资金划转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审批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资金支出,负责接收金融机构追偿回来的资金。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将利息补贴划转至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负责将担保费补贴划转至担保机构;第三方银行机构根据市金融发展局的拨付指令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划转至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六、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市金融发展局定期在规定的网站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定期将合作准入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名单对外公布。

(二)咨询举报

设立咨询举报热线,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申请贷款咨询,金融机构在放贷、担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答复、监督。市金融发展局咨询举报电话:0898-88693522(咨询),0898-88756452(举报)。

(三)专项审计

由市金融发展局结合试点实际情况择机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

(四)违规通报

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市金融发展局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应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并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3年内不得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五)联合惩戒

银行机构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欠款信息,市金融发展局定期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推送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七、附则

(一)审批规则

本试点方案审批规则详见附件。相关审批单证由市金融发展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政策衔接

本试点方案施行前已发放贷款的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修订)的通知》(三府办〔2021〕165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2〕141号)执行;本试点方案施行后发放贷款的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按本试点方案执行。

(三)政策解释

本试点方案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名词解释

本试点方案中,“超过”“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

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试点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7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审批规则


一、担保费补贴申请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应与担保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由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授权担保机构代为申请担保费补贴。

(二)担保机构应按月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担保机构汇总上个月担保费实际发生额,应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授权委托书、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保函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担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担保机构。

二、利息补贴申请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银行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由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授权银行机构代为申请贴息。

(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达到贴息条件后,银行机构应按月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利息补贴申请。银行机构汇总上个月存量贷款符合贴息情况,应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授权委托书、小微企业营业执照、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正式文件)、贷款贴息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还本付息凭证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利息补贴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

三、80%补偿申请

(一)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不超过3%时即可向市金融发展局申请风险补偿。放贷银行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80%补偿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银行机构。

四、30%补偿申请

(一)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担保机构代偿后即可向市金融发展局申请风险补偿。当获贷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时,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30%补偿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代偿凭证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担保机构。

五、25%补偿申请

(一)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担保机构代偿后即可向市金融发展局申请风险补偿。当获贷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时,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25%补偿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代偿凭证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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