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规〔2025〕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1月14日经八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贮存和转移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有效管控环境风险,推进本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环境检测(监测)机构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遵循分类管理和规范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全过程风险防控。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实验室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资源化利用及“无废实验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收集单位为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提供规范环境管理和信息化等“环保管家”服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特性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倒入市政下水管网、混入生活垃圾、抛弃倾倒或者非法堆放。实验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或容器进行清洗前,应当将设备或容器中残渣残液全部进行投放收集,在此之后产生的清洗污水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为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具体范围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主要包括下列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
(一)含氰、含氟、含重金属的无机废液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残液;
(二)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等的有机废液;
(三)废酸、废碱;
(四)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
(五)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以及过滤吸附介质等;
(六)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依法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强化实验室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各实验室应当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参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5012)的要求,就地开展回收再利用、稀释、中和、氧化、还原等安全预处理工作。实验室产生的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危险特性判定或者鉴别。
第三章 包装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与包装容器的材质应当满足化学相容性。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应当保持完好,使用后破损或者污染后须及时更换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十条 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应当经预处理,消除反应性后方可投入容器或者包装物内。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得投入同一包装容器或者包装物内。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确定合适的包装,并分类投放。
液态废物使用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191)的塑料容器,废液桶液面最高不超过容量的3/4。固态废物包装前应当不含残留液体,包装物应具有一定强度且可封闭。破碎玻璃器皿、针头等应存放于锐器盒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应当使用防漏胶袋、防漏容器或者其他适宜的盛放装置进行存放。
第十二条 包装容器外应当贴有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的危险废物标签,包括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日期、责任人等信息。收集容器投入使用时,应当立即贴上标签,遗失或者脱落包装标签的应当及时补贴。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对收集容器的密封、破损和泄漏、标签粘贴和贮存期限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 贮存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贮存点或者建造贮存库,贮存点和贮存库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每间实验室应当在房间内设置实验室内部贮存点。涉及多间产废实验室的,宜设置便于集中暂时贮存的实验室外部贮存点或者建造贮存库。
贮存点不得设置于走廊、过道或者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应当在地面上涂覆或者张贴黄色警戒线,明确贮存的区域范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类别、性质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配套隔离、防遗撒、防渗漏措施和应急物资装备、照明消防设施等。
贮存液态、半固态以及其他可能有渗滤液产生的危险废物,需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容量应当大于收集容器容积的10%。不相容危险废物不得共用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贮存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时,应当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内,或者经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的场所标识、分区标志和标签等识别标志。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配备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记录投放人员、投放时间以及投放物质的种类与数量,定期检查并及时清运贮存场所内的实验室危险废物。鼓励采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管理。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转移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内部贮存点满额后,应当及时转移至外部贮存点或者贮存库进行规范贮存,或者直接转移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内部转移时应当考虑避开人员聚集的转移路线,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车辆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和环境应急物资。
第二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关于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管理等有关规定,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转移车辆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危险废物专用车辆。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健全化学品采购领用,危险废物分类、包装、贮存、转移等环节管理。使用共用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应当落实共用设施管理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建立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理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及实验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应急预案演练,并详细记录培训及演练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琼公网安备 460204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