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和服务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和服务办法》于2024年9月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和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旅游文化体育高质量发展,塑造高水准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品牌,强化对我市大型活动的统筹管理和服务保障,切实发挥大型活动对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行政机关、法定机构参与举办或市场主体、社会团体自行主办,且单场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旅游文化体育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经市政府认定后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固定场所内按计划周期性举办的规律性活动;
(二)营利性文体演出机构的经常性业务经营活动;
(三)行政机关及法定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举办的产业招商引资、文化体育交流、旅游促销和宣传推广等活动;
(四)研讨、论坛、会议和经贸类展览活动。
如相关活动的界定存在争议,最终以市人民政府审定为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集约有效使用政府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遵循依法规范、安全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统筹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大型活动的举办与地方文化发展、社区利益、居民生产生活等之间的关系,实现“安全、高效、节约、共赢”的目标。
第二章 举办主体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法定机构参与举办的大型活动,各类举办主体承担下列责任:
主办单位:作为大型活动主要发起者和决策者,对活动的整体方向、目标和重大事项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负责活动策划、组织和协调,承担活动的主要法律责任和风险;应当为参与活动保障的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后勤补给。
承办单位: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大型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运作,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和方案,落实场地安排、人员组织、流程执行等各项细节工作,并承担大型活动主要安全责任,鼓励主要以市场化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保服务公司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医疗救助等责任,确保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协办单位:分担承办单位部分工作,或为大型活动实施提供技术、设备、宣传推广等特定资源的协助。
指导单位:作为专业领域或政策法规方面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机构,为大型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政策把关和规范性建议,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支持单位:在职能、职责和业务权限范围内,协调解决大型活动部分经费或其他资源问题,较低程度参与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市场主体及社会团体自行主办的大型活动,未经拟被挂名行政机关及法定机构同意的,不得将该行政机关及法定机构挂名为主办、承办、协办、指导或支持单位。
第六条 承办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共安全、消防、应急、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水电供给、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制
第七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市大型活动管理和服务的议事决策和部门协调机制,按规定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一)研究制定举办大型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研究、策划、培育有利于三亚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旅游文化体育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型活动;
(三)对适用本办法的全市各类大型活动进行评估、项目评审、业务指导、行业监督和资源协调等;
(四)研究大型活动经费相关问题;
(五)负责收集各类大型活动信息并分析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合理性建议;
(六)对行政机关及法定机构主办和参与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
(七)按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对大型活动开展事前效益评估或事后效益评价;
(八)对大型活动举办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保障、服务和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相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活动举办。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遵循集中与机动相结合的原则对大型活动进行统筹、协调、保障、支持。
第十条 对市场主体及社会团体向市政府提出公共资源保障需求的大型活动服务保障,实行分级审定。
(一)提出申请。市场主体及社会团体自行主办并提出公共资源保障需求的大型活动,原则上应当至少在计划举办日期的30日前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需求材料。
(二)受理审核。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针对需求事项,受理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活动方案、预算、效益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判,对活动落地予以积极协调,根据需要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专项保障方案。
(三)审定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呈报的重大活动事项进行分级审定。
一般规模活动:对单场次参与人数预计在1000人以上~5000人的,或在国内、省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型活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较大规模活动:对单场次参与人数预计5001人以上的,或在国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型活动,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法定机构参与举办的大型活动落地执行,由各部门按职责予以支持,可参照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程序予以专项保障,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 原则上已审定的大型活动,如需发生大的调整、因故取消或中止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在原举办时间的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需协调属地政府、旅游文化体育、公安、营商环境建设、卫生健康、交通、应急、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供电、行政执法、商务、外事等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法定机构的支持与合作。
大型活动举办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大型活动场地场馆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助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型节庆、文化、体育、赛事及旅游类活动的行业指导、协调、监督,牵头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大型活动;按规定做好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相关业务审批或报备,加强社会化大型节庆活动的规范管理。
公安机关应牵头协调大型活动社会化安全服务保障,简便大型活动安全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许可审批;牵头做好大型活动交通影响评估,维护好大型活动期间城市交通秩序;负责大型活动安全监督和指导,督导承办单位落实安全预案等相关安全职责,加强安保行业规范有序管理。
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优化简便大型活动各项审批流程,建立大型演出等活动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建立大型活动公共卫生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应协助承办单位加强大型活动健康监测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牵头协调大型活动公共交通资源服务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协调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和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大型活动现场消防设施、救援人员预备等防火救火服务保障。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应协调做好大型活动通信保障服务。
供电部门负责做好活动期间电网侧设备的电力保障工作,并协助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客户侧设备安全用电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大型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整治等其他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和保障。
商务部门应协调免税及有关重点商业资源进行联动,做好大型活动期间各类消费服务保障。
外事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大型活动外事报批等外事活动方面的监督管理。
旅游发展法定机构牵头各类重点品牌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的城市氛围营造、精准营销,促进旅游消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大型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细分类型:
(一)文化活动:如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电音节、演讲辩论、脱口秀、文艺表演、艺术交流等;
(二)体育活动:如竞技比赛、健身运动、趣味运动、智力运动、电竞赛事等;
(三)非经贸类展览活动:如文化科普展、艺术品展、古玩文物展、书法展、美术作品展、摄影(图片)展、影音作品展、数字艺术展等;
(四)各类创新创意类活动:如选美比赛、特色市集、游园庙会、美食品鉴、休闲娱乐、文旅节庆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6日起实施,至2029年9月5日止,由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