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鼓励和引导企业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指引》中所指的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为自愿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而非强制性责任。《指引》中提到的环境保护责任,一方面是鼓励企业实施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企业履行的环境保护行为,另一方面是鼓励企业在法律法规已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保护水平优于法律法规标准的环境保护行为。
《指引》中的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要包含11方面内容,其中,在生物多样性与自然栖息地恢复方面,企业宜采取措施消除或最小化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消极影响;在污染预防上,企业可通过优化向空中排放、向水中排放、废弃物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等方面进行污染预防,来提高其环境绩效。
此外,企业可通过更加负责任地使用电力、燃料、原材料和加工材料、土地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和可持续的可再生资源,或以可持续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向可持续资源利用迈进。企业宜持续采取生态环境保护策略,以避免和减少产品制造过程、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同时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新海南客户端记者 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