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三府规〔2023〕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办法》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全文共17条,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的培育扶持对象、扶持措施和标准、资金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以及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1-2条
阐明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明确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机构。
(二)第3-4条
明确了培育和扶持的对象,以及培育和扶持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三)第5-9条
分类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和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和标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四)第10-12条
明确了奖励方式和组织实施部门,同时对奖励资金申报及发放程序进行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完善。
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审查审核、公示、发放资金。
(五)第13-15条
明确了奖励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对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及未在我市实质性运营的,将全额追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
(六)第16-17条
对解释权、实施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二、《办法》培育和扶持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办法培育和扶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办法》对于培育和扶持的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一)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及相关补充公告的要求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
(二)企业按照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高新技术企业须在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三)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办法》对于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奖励?
答: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办法》对于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奖励?
答:(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未能重新被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励有时间限制吗?
答: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首次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七、《办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奖励?
答:本办法仅对按照《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9号)认定通过,并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进行管理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办法》对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奖励?
答: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进行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须大于一年,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认定通过后,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
九、奖励资金如何申请?
答: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奖励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进行申报。省市各类专项政策措施与本办法措施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