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货物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按规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即“零关税”)。
2、“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时在岛内流通如何处理?
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按规定执行四类措施。
3、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设有海关监管年限的“零关税”货物包括:
1.船舶、游艇、航空器(8年);
2.车辆(6年);
3.自用生产设备、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或零部件全部完成装配之日)起计算,届满自动解除监管。其他“零关税”货物不设监管年限。
4、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的享惠主体资格由谁确定?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可以享受“零关税”政策。
5、“零关税”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是否需要补税?
不需要。根据第十一条,“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6、享惠主体能否将“零关税”货物出租给非享惠主体?
可以,但需要补税。根据第三十二条,在海南自贸港内出租给非享惠主体、个人,或经“二线”出租至内地的,应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零关税”货物因灭失或损毁,享惠主体需要做什么?
根据第十六条,享惠主体应在事实状态或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海关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时在岛内流通如何处理?
根据第十七条,享惠主体资格被取消后,海关对其已进口的全部“零关税”货物(已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款的除外),按照解除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补征进口税款。取消享惠资格的起算日期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取消之日。
*上述问答均来源: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来源:海口海关、海南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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