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百问 | 三亚市如何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

时间:2023-05-08 10:20

内容来源: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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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开通“自贸港百问”栏目,对企业高度关注、广泛惠及的政策进行梳理和提炼,以问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更多政策信息。

为了加强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三亚市如何实施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和复合利用?

通过运用新技术和资金投入,统筹地上地表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开发。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重要通道地下空间管控,预留远期地下交通干线建设空间。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什么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人民防空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总体规划及经市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精细化导则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4.各类型地下空间利用如何办理供地手续?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遵守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各类型地下空间利用按以下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一)单建式地下空间首次利用,应单独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

(二)结建式地下空间首次利用,应地上及地下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规定的,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前,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地下空间开发范围、规划、用途等,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如地下空间建设范围超出地表用地垂直投影范围的,超出部分应另行单独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

(三)利用特殊地段农林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于建设抢险救灾以及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符合生态红线准入目录的除外)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范围地下空间;三是要征求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确保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开发利用不影响地面农林用地使用。同时,建设单位要制定复垦方案或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并分别经资规、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

5.除划拨方式供地的情况,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如何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规定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除上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情况,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方式和程序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年限不超过其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6.如何确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分层设立地下空间的,各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之和不超过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地下空间单设一层的,可按照相应土地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50%确定。

住宅配套类地下停车库,教育、医疗、康养等用途地下空间利用,直接纳入出让合同的地下规划条件,暂缓计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公共通道和地区服务性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设施,不纳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不计土地出让价款。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如权利人不申请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产权登记,可按照有效的规划审批文件建设或按照现状继续保留使用;如权利人申请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产权登记,可按照有效的规划审批文件,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

7.如何做好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产权登记?

(一)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及时提供土地出让金或划拨成本缴纳凭证(免于计缴的除外)、完税证明、《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协议》等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新建结建式地下空间申请登记,应将地上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开登记,并独立发证。

(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地下空间为单位进行登记,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其权属范围。

(三)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产权登记,应当在相应权证中注明“地下”并独立登记。属于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或兼顾人防要求的项目,按人民防空相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应当按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何确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和地下建(构)筑物的管理责任人?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和地下建(构)筑物的使用权人为地下空间项目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使用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地下空间项目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和地下建(构)筑物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地下空间项目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涉及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连通通道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责任。

9.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禁止哪些行为?

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10.本《办法》的生效时间是?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原《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三府〔2012〕40号)废止。

如果您对《办法》内容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想了解投资三亚相关事宜,欢迎拨打三亚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9-5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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