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5-04-13 23:19

内容来源: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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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企业不得从事租赁业务。严禁向不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条件或虽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条件但未在交通部门备案的任何第三方借调车辆。

二、平台及企业须在线上页面、线下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型信息、保险明细、退改规则、投诉渠道等内容。租金明码标价,不得设置隐性收费或强制捆绑消费,不得线下向承租人兜售保险产品。

三、企业在平台线上展示的车辆品牌、型号、配置、图片等信息须与线下实际提供车辆一致,不得虚假宣传或诱导消费者更换车型,不得以“低价引流”方式吸引消费者后加价收费。

四、平台及企业须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企业1个月内累计投诉不得超过3起,如投诉超过3起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接受调查。

五、鼓励平台及企业推行租车信用免押服务,不得要求享受免押服务的承租人缴纳押金或其他类似费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六、租赁车辆时,双方签订线上及线下合同须完全一致。合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点条款(如保险责任、事故处理、违约赔偿等)以显著字体提示,不得设置“霸王条款”或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

七、车身价100万元以下的车型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车辆每日行驶公里数及行驶区域(因车辆安全性能或合同另有约定且提前告知的除外)。不得以“车况维护”“车辆召回”等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加收费用。

八、严禁虚构车辆故障、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谎报违章等欺诈手段骗取消费者维修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到指定维修点处理事故或违章。

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停业整顿,对于平台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其违规经营行为。对多次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取消备案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在此提醒消费者租车时应选择正规平台及企业,留存合同、支付凭证、车辆验车视频等证据,如遇纠纷可通过三亚市交通运输局投诉热线(0898-88667813)举报违规行为及时维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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