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 三亚“真金白银”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

时间:2024-11-14 15:42

内容来源:三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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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日报讯(记者 胡拥军)11月9日,记者从三亚市商务局获悉,为进一步提振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批零住餐经营主体)信心,充分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推动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达限,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三亚市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支持优质批零住餐经营主体扩大规模

《措施》对已达限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零售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达2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达限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两项之和,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达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1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已达限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单季度完成的零售额(或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之和)达1亿元以上、环比上季度增幅达50%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0%以上的,给予该经营主体该季度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此外,《措施》对已设立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并实现达限,且当年零售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对已设立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并实现达限,且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措施》支持三亚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当年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并计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三亚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此外,《措施》还支持鼓励商业综合体实施经营模式转型优化,采取自营或联营的方式开展统一核算(或部分领域统一核算)达限试点。对完成试点且当年自营或联营部分零售额(含餐费收入)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发放到位(第一年按照所得奖励的40%发放,第二年按照所得奖励的60%发放)。

支持商业综合体招引优质零售、餐饮经营主体,并积极推动招引的经营主体达限。对商业综合体每推动1家零售或餐饮经营主体达限的,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符合本省、本市其他奖励政策规定或者同时满足本《措施》中多项奖励标准的,申报单位可自主择优选择,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措施》中“达限”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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