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百问 | 海南省将如何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时间:2023-04-03 15:01

内容来源: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字体大小:【

文件状态:有效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开通“自贸港百问”栏目,对企业高度关注、广泛惠及的政策进行梳理和提炼,以问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更多政策信息。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总部企业有哪几种类型?

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2.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3.申请大企业总部须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4.申请综合型总部须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5.申请功能型总部须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6.申请高成长型总部须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高成长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三)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研发或授权),企业研发费用(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至少已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轮融资;

(四)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

7.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提交的详细材料。

8.认定总部企业后可享哪些奖励?

(一)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

(二)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三)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四)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五)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六)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

(七)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9.总部企业发生哪些情形将取消资格?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

(二)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提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省外,或实际经营移往省外的;

(三)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总部企业认定后,新增海南省内分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时,要及时告知市县商务部门,确保应统尽统。

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补,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本《办法》的生效时间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联席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果您对《办法》内容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想了解投资三亚相关事宜,欢迎拨打三亚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9-520-520。

相关稿件

相关推荐

投资洽谈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负责统筹执行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服务保障;负责境内外招商联络处与招商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统筹全市招商引资推介和新闻宣传... 【更多】

联系我们

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9-520-520

邮箱:sytcj2020@163.com

传真:0898-88658173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1号阳光金融广场22层

微博扫码关注

公众号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