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关于《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9-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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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关于《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快三亚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励内外资企业在三亚市设立总部,加强各类总部企业聚集,促进三亚市总部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海南省以及本市相关规定,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对2018年6月7日印发的《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现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10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三亚市政府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等形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邮箱:sytcj2020@163.com

邮政编码:572000

邮寄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阳光金融广场22层

电话:0898-88658171


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央12号文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三亚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励内外资企业在三亚市设立总部,加强各类总部企业聚集,促进三亚市总部经济发展,现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三亚市并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发布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该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四条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三亚市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 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

(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

在三亚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财富榜)、中国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民企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三亚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第七条 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第八条 高成长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

(三)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研发或授权),企业研发费用(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至少已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轮融资;

(四)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

第九条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的,由三亚市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负责初审,再由三亚市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复审后,报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由三亚市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报省联席办备案。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及人才星级评定奖励。

(一)企业星级评定奖励。市联席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低到高评定“一星级”至“五星级”总部企业,授予星级总部企业称号并予以梯度资金奖励。

(二)人才星级评定奖励。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及人才星级评定奖励,并发放“总部企业精英人才卡”,凭卡可享受落户、购房、教育、医疗、交通、旅文等便捷服务。三亚市每年选树一批“三亚市卓越贡献总部企业家”。

第十二条 产业用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总部企业承租用于其研发、生产、经营的物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实付租金金额(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的50%给予租房补贴。年度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购房补贴。总部企业购置用于其研发、生产、经营的物业,按照经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的8%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75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分五年拨付,每年拨付20%。 

获得购房补贴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须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会展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在三亚市举办或者引入行业大会、企业年会、重大主题展会等会议会展活动,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对每场活动场地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含会议场地和会展场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型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金融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上一年度新增的贷款用于三亚项目建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后的30%,给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给予综合型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给予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奖励。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鼓励总部企业在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新设分支机构。

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3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综合型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

(一)员工落户支持。总部企业员工可以申请在单位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人员住房支持。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的总部企业员工,享受三亚市城镇户籍家庭同等购房待遇,可直接购买两套住房。

(三)人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内)可享受三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相关服务,包括购物、住宿、餐饮等。

(四)子女就学支持。总部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入学。被我省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入学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予以保障。

(五)医疗保障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内)每年可按《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三亚市落实〈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免费体检”及“绿色通道”服务。

(六)旅游景区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内)每年可获得旅游年卡一份,享受优质旅游服务。

(七)通关礼遇支持。根据总部企业需求,统一归口受理货物申报、税收征管、查验放行等通关业务,优先提供全天候预约、门到门查检、互联网+核查等全流程便利服务,并提供海关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等量体裁衣式服务;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入境多次签证;需要在我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工作居留类许可。

(八)企业服务支持。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机制,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才引智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

(九)用车指标支持。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十)用地保障支持。按照《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第十四条“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十一)特别支持。按照《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第十八条“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由三亚市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市联席办设在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文局、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科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三亚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外汇管理局、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促进工作。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的初审、认定、备案、复核等工作由市联席办负责。注册登记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的总部企业分别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奖补资金核算和兑现工作,奖补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席办备案;注册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以外的总部企业,由市联席办负责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奖补资金核算和兑现工作。

第二十条 市联席办结合工作实际,将总部企业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中安排保障,由其按照市联席办审核结果拨付至企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和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总部企业奖补资金从园区财政体制补助中安排保障,由其按规定审核后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联席办每年上半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与相应认定标准一致)。现有总部企业可选择《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或《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通函〔2018〕473号)进行复核;新落户总部企业按照《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进行复核。复核未达标的总部企业在复核当年不享受任何奖补支持,达标的总部企业按照本办法享受政策扶持奖励。

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通函〔2018〕473号)已获得开办补助的总部企业,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根据原办法享受开办补助支持。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未曾申请过相关奖补的总部企业,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参照本办法申请相关奖补。

第二十二条 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第十三条“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三亚市制定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与本办法属同类型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

(二)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提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省外,或实际经营移往省外的;

(三)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立总部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需积极配合提供总部企业相关数据(包括及时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税收情况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补,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为自然年度,所称“元”除列明为“美元”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收入,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本数)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予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地方财力贡献”是指总部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省市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本数)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予重复计算。地方财力贡献以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总部企业税收按照企业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联席办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国家、海南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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