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2-05-12 19:13

内容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大小:【

文件状态: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稿件

相关推荐

投资洽谈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负责统筹执行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服务保障;负责境内外招商联络处与招商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统筹全市招商引资推介和新闻宣传... 【更多】

联系我们

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9-520-520

邮箱:sytcj2020@163.com

传真:0898-88658173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1号阳光金融广场22层

微博扫码关注

公众号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