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生产设备及维修用货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及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和监管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两类货物均适用3年监管年限。
《办法》明确,“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应为享惠主体自用,并在其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监管期内可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不得租赁、出借。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即已用于维修相关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的货物,监管期内不得转让、租赁和出借。相关主体须先按《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取得享惠资格。
进口和使用管理方面,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享惠主体,需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报行业信息并作出承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职能审核行业归属,由海口海关审核设备与产能的匹配性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指出,分析仪器、计量仪器等14类科研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经海口海关、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无偿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等开放共享,但不得搬离享惠主体所在场所。除按规定开展开放共享业务以外,“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在监管年限内,不得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应在海关放行后365日内完成安装并报备,安装完成后30日内需加装防拆卸卫星定位终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和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按国内货物流通规定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相关市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享惠主体若存在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行为,将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运出岛外或擅自转让、租赁、抵押,以及擅自拆卸、破坏定位终端等严重违规行为,自用生产设备享惠主体将被取消清单核验结果,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已用于维修的货物享惠主体,海关将依法处置。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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