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预申报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封关运作之日起,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为确保相关主体高效有序申报享惠资格,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享惠主体资格预申报(以下简称预申报)。在预申报期间,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预申报享惠资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报的主体
根据《通知》规定,下列三类主体可进行预申报: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
(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预申报的条件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预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
(二)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三)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预申报的时间
预申报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11月30日。
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可在上述期限内,登录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psp.singlewindow.hn.cn/zc-ent/#/home)相关功能模块(具体路径: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页-备案管理-我的资质管理-零关税享惠主体-新增资格申报),预申报“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
四、预申报重点事项
(一)预申报期间,相关主体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4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预申报享惠资格,但不受《办法》关于每月前15日进行申报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进行预申报。
(二)预申报期结束后,对已预申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省财政厅将一次性集中上报省政府确定享惠资格,并将结果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反馈给预申报主体。获得享惠资格的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通知》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办法》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后,相关主体申报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预申报的相关操作,详见操作指引(附件1)。
(二)如在预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在工作日拨打审核(管理)责任部门咨询电话(附件2)。
特此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附件2:“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资格申报审核(管理)责任部门咨询电话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