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位法未设定许可、审批、备案的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三亚拟推行“兜底式”信息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涉海涉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这是记者从日前公布的《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获悉的。
三亚市司法局8月1日就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5日。征求意见稿从纵向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职责,横向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同时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涉海涉空旅游纳入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为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中,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已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未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但已纳入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省规定向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备案;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既无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又未纳入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范围的,应当向区旅游主管部门登记相关信息。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自主完善登记信息,不得要求旅游经营者重复提交材料。
在公共服务方面,要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旅游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便于旅游者知悉的渠道,公布符合规定的项目信息。同时明确,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项目的内容、时长、路线、费用明细等;相关设施设备的信息、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法定从业资质等信息;保险的种类和费用;旅游经营者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旅游者发现项目信息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改正或者依法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涉海涉空旅游监督管理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管理问题,有效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旅游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来源:三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