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2025年7月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共27条,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结合“二线口岸”监管实际需要,将相关行业日常监管结果与信用评价数据在通关环节融合运用,创新设置通关信用分类标准和反走私、海事两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经营主体和个人实施精准信用管理,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一)出台《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海南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出台《若干规定》,以地方立法方式建立“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机制,对通关经营主体和个人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类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海南实践。
(二)出台《若干规定》,是服务和保障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一号工程”的重要举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标志之一,是全面启用“二线口岸”。对货物通过“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等管理,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监管模式。出台《若干规定》,通过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精准适配“二线口岸”监管需要,实现“二线口岸”精准高效监管和快捷便利通关相统一,为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出台《若干规定》,是创新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监管模式的有益探索。《若干规定》改变了行业主管部门单一信用监管的模式,将经营主体和个人通关前的相关信用信息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汇聚后,按照统一标准形成“二线口岸”通关信用分类结果,推送给海关、海事等部门作为通关时的查验依据;同时将分类结果反推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参考分类结果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联合监管模式,为其他领域实施信用联合监管探索了成功路径。
(四)出台《若干规定》,是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实现高效便捷通关的关键之举。封关运作后,对货物、物品、人员、交通工具经“二线口岸”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通行便利提出了更高要求。出台《若干规定》,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的关切,明确通关信用分类标准,将大多数守信的通关经营主体和个人依法列入高级认证企业或白名单,海关、海事等部门对其减少查验频次,给予“集中申报、分批出岛”等便利化措施,实现“二线口岸”通行高效便利、安全有序。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构建“二线口岸”通关信用联合监管机制。一是明确通关信用管理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分级分类、高效便利、安全有序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二是创新设定通关信用分类标准。综合应用海关、海事、反走私、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邮政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领域的信用记录,将经营主体分为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将个人分为白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三是形成了通关环节海关综合监管与行业部门前推后移监管的互动。通过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将各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结果转化为海关的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各相关部门参考通关信用分类,强化行业信用管理。
(二)明确“二线口岸”信用通关分类管理措施。根据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在通关时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服务措施,并实施动态更新。对列入高级认证企业和白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减少或适当减少“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减少或适当减少稽核查频次、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提高查验和稽核查频次等。对列入白名单的个人,海关等部门可以采取通关便利等激励措施,无风险提示情况下一般不实施查验;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个人,海关等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提高查验频次。此外,紧抓重点环节,《若干规定》加强了对通关货物所属经营主体、物流运输经营主体及其车辆、船舶驾驶人员的信用监管。
(三)创新设置反走私、海事两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针对与“二线口岸”通关密切相关的反走私、海事等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问题,《若干规定》设定了上述两个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公示期限、撤销程序以及信用修复等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为防范走私等风险打下坚实基础。一是认定条件。对反走私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规定因构成走私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构成走私行为且情节严重被处以行政处罚等认定情形;对海事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规定因伪造、变造、买卖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故意隐匿、遮挡、涂改船名、船舶识别号,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等认定情形。二是修复条件。对提前修复,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同时符合相关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未再因违反反走私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对到期修复,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满三年,其间未再发生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移出,并按照程序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四)注重经营主体和个人合法权益保护。《若干规定》明确了经营主体和个人权益保障。一是查询权。通关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站,查询自己的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和事由。二是异议权。对信用分类结果有异议的通关主体,可以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三是修复权。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通关主体,符合相关条件后自动移出名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提前申请移出或者期满后自动移出名单。
来源:海南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