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百问丨三亚中央商务区如何促进楼宇经济发展?

时间:2023-10-23 16:17

内容来源: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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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开通“自贸港百问”栏目,对企业高度关注、广泛惠及的政策进行梳理和提炼,以问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更多政策信息。

为进一步促进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载体“强磁场”,发挥楼宇经济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平台载体作用,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整合服务资源,做好迎商、安商、稳商等综合服务工作。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三亚中央商务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纳入园区统计,具有完备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地上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和地上办公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产业园区。

2.本《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一)园区企业: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园区内,入驻上述商务楼宇实质性运营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楼宇管理/运营方:财务独立核算且统计关系在园区的商务楼宇业主、负责园区范围内商务楼宇招商/运营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

3.为支持企业入驻楼宇,本《办法》是否给予企业租金补贴?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园区鼓励类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年租金20%的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3年。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实际支付年租金30%和40%的补贴,补贴金额每年分别最高不超过60万元、80万元,最高不超过3年。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年租金40%的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年。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非三类500强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的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给予实际支付年租金50%的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最高不超过3年。

对入驻园区规划的特色楼宇,且与该楼宇为同一行业及其关联的企业,享受上述租赁补贴基础上,租金补贴额度和上限可上浮10%。对推动园区特色楼宇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入驻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对企业进行奖补。

4.是否给予企业置业补贴?

给予企业置业补贴。

对园区重点企业购置商务楼宇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购置发票金额2%的一次性置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置业补贴、租赁补贴可以同时申请,但累计获得的补贴不超过最高一项。享受补贴期间,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已领取的上述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5.是否给予企业装修补贴?

对园区重点企业租赁、购置商务楼宇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新入驻进行实际运营并装修的,按照1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上述补贴仅针对企业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关联企业享受租赁、购置、装修补贴额度以一家企业核算。

6.是否鼓励楼宇聘请优质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楼宇聘请优质物业服务企业。

对获得园区年度“优秀楼宇物业管理运营商”称号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0万元奖励;对聘请国际知名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达3年(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0万元奖励、物业管理企业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7.是否鼓励楼宇产权自持及统一运营管理?

鼓励楼宇产权自持及统一运营管理。

对自持产权达30%(含)以上、统一招商运营管理比例达50%(含)以上、入驻率达7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年按照自持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3年。

对统一招商运营管理比例和入驻率均达7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

8.是否鼓励打造重点特色品牌楼宇?

鼓励打造重点特色品牌楼宇。

对与园区签订特色楼宇联合打造协议,且同一行业及其关联的企业数量达30家(含)以上、入驻面积达6000平方米(含)以上,上一年度该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营收不少于20亿元的楼宇,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对入驻率达80%(含)以上、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35%(含)以上且被园区认定为特色楼宇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9.是否给予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

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协议承诺入驻经营5年(含)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且协议承诺入驻经营5年(含)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非三类500强的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的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且协议承诺入驻经营5年(含)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本《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条款与现行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园区政策发生调整变动或修订申报指南的,以调整后的办法或申报指南为准。

如果您对《办法》内容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想了解投资三亚相关事宜,欢迎拨打三亚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9-5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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