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百问 | 海南省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作何举措?

时间:2023-01-09 16:19

内容来源: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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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开通“自贸港百问”栏目,对企业高度关注、广泛惠及的政策进行梳理和提炼,以问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更多政策信息。

  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如何获得海域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拟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市、县、自治县渔业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域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在选划区域申请养殖用海的,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海养殖、建设人工鱼礁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除外。

  2.如何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审查?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意向用海人向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审查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交审查申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用海申请人、编制主体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文本以及公众意见的提交方式和途径等。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和行政审批的参考。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不能全文公开的,应当制作除去上述信息的论证报告公开版,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供。

  3.出现哪些情形评审不予通过?

  专家评审组应当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估和严格审核把关。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评审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存在降低论证等级、缩小论证范围、减少监测站点和频次等行为的,或者论证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或遗漏的;

  (二)存在抄袭情形的,或者采用的数据、资料无效、弄虚作假的;

  (三)项目所在海域状况描述错误,项目用海必要性、资源生态影响、海域开发利用协调、规划符合性、集约节约用海、生态用海对策措施等分析论证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的;

  (四)用海项目存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或不符合生态用海要求、存在重大冲突且无法协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损害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等情形,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4.申请使用海域需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使用海域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用海基本情况、用海位置、范围、申请用海面积、界址图和具体用途等);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

  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审查哪些事项?

  (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县有关产业规划和政策;

  (三)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四)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完毕;

  (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七)存在利益相关者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

  (八)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九)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审查、审核环节合并。

  6.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是?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直接进入第(三)项审核程序。

  (一)材料审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行政审批窗口自收到市县报审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征求意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跨市、县、自治县的用海项目,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做出用海审核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

  7.如何出让项目用海?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意向用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本篇《自贸港百问》的第四问规定材料提交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

  8.如何决定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低价?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标底、底价应当以宗海价格评估结果为基础,不得低于海域使用金标准和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在招标开标前、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严格保密,且不得擅自变更。

  9.如何获得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人依据用海批复(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齐海域使用金后,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海域使用权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海批准文件;

  (四)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和宗海界址图)一式四份;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准文件。

  市、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

  10.本《办法》的生效时间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2015年1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琼府〔2015〕9号)同时废止。

  如果您对《办法》内容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想了解投资三亚相关事宜,欢迎拨打三亚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9-5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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