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外商投资企业对接合作工作专班办公室
关于《三亚市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全面提升三亚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三亚市外资稳步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亚市外商投资企业对接合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草拟了《三亚市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方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至8月28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ytcj2020@163.com,并在标题处备注“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邮寄至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65号中铁置业广场写字楼21层;收件人:三亚市投资促进局企服风控部,电话:0898-88658171;邮政编码:572000,请在信函封面注明“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三亚市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试行)
三亚市外商投资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专班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三亚市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试行)
一、总则
【背景依据】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三亚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三亚市外资稳步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三亚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奖励对象】第二条本措施的奖励或补助对象原则上均为外商投资的实体项目,不包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项目。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处理。
【相关定义】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
二、投资促进
【实际使用外资奖励】第四条对在三亚市设立的符合申请奖励时执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外资实体项目一次性纳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其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含)美元以下的部分,按7‰奖励;1000万-3000万(含)美元之间的部分按8‰奖励;3000万-6000万(含)美元之间的部分按9‰奖励;6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10‰奖励。奖励金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为人民币发放。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500万元人民币。
【500强奖励】第五条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三亚设立一级或二级子公司,在享受海南省相关政策的一次性奖励后,市财政按企业领取的海南省一次性奖励数额的20%予以配套奖励。被市政府认定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按第二条处理。
【生产场所补助】第六条凡符合申请奖励时执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实到外资在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供地及租用双方为关联企业除外),租用商业用地性质写字楼办公场所在1年以上,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的租金补助;租用闲置厂房(含产业园区)期限在1年以上,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的租金补助。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期限限于本措施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生产场所补助】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外企购买商业用地性质写字楼办公场所、工业用地性质厂房和产业园区并承诺5年不整体或者分割对外转让、出租的,给予交易价格5%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高管人员奖励】第八条对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立外资项目或增资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申报企业确定),按单个项目总计4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同其他人才鼓励政策可重复享受。
【贷款贴息补助】第九条对外商因投资经三亚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向三亚市内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融资额不少于1亿元)在贷款还清前本措施有效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年度实际付息额的5%。每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投资保障
【外资公平措施】第十条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或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程序,参与以上领域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外资公平措施】第十一条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门槛、增加限制,做到准入而能入。
【服务保障支持】第十二条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园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工作,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享受本措施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附则
【申报方式】第十三条享受本措施优惠的企业需在完成外资引入后及时提供FDI登记表等外资纳统所需材料给市商务局,并配合完成其他材料提供等外资纳统有关工作,并在统纳完成后于本措施有效期内向市商务局申报相关奖励和补助。
【后续监管】第十四条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得迁离三亚、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包括但不限于借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地区。违反以上承诺迁离三亚或转移资金的企业,应当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相关信息由市商务局进行监管。
【衔接原则】第十五条本措施与省、市现有其他优惠政策均涉及的优惠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衔接,除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补助,企业只能择一申报,不得重复申请。
【实施主体】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涉及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兑现。
【生效时间】第十七条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